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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还敢袭警?检察机关:批捕!

2018-04-11 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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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导读

      古人云,“酒后高歌且疯狂”。喝了酒一疯狂起来往往就分不清东西南北了,这样最容易出事。

【案情回顾】

      2018年3月13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醉酒后驾驶贵FKG299面包车在大方县奢香大道中段盛景国际处逆行并撞坏护栏及路边停放的一辆踏板车后,逃回家中。路人报警后,大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王警官带领出警人员赶到现场。

       在受害人的带领下,王警官等人在刘某家中找到了刘某。“我是交警队的王某某,把你的行驶证和驾驶证拿出来。”王警官边说边掏出警官证。同时,王警官问受害人,坐在沙发上的男子是不是肇事男子?刘某听罢,立即就从沙发上跳了起来,开口就骂娘,还抓起电炉上的一个啤酒瓶砸向王警官,王警官急忙让开。“我们是来了解情况的,请配合我们执法”,王警官说道。刘某继续不停地乱骂,又从电炉上捡起一个盘子砸向王警官。王警官和另外一名交警准备上前控制刘某时,刘某再次从火炉上拿了一个啤酒瓶砸向王警官。王警官让开后,瓶子砸在了墙上。然后王警官、刘某之妻等便把刘某控制住,大方镇派出所民警到来后,当晚就在刘某家中将其抓获。

       刘某酒醒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因其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大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大方县看守所。

【检察官释法】

        承办该起案件的检察官韩昭平认为,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刘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符合主体要件;刘某酒后驾车,逆行道路,明知交警依法执行公务,还对交警辱骂并用啤酒瓶、盘子等物砸向交警,符合本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求;王警官等人在处警过程中,遭受到刘某辱骂和扔酒瓶摔打等暴力阻拦行为,使其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不能正常进行下去,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综上,刘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同时,刘某还涉嫌危险驾驶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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